非法传销领刑三年罚金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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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774.com 发布:2007-12-21 10:03:32 来自:贺州日报 浏览:次 |
贺州讯 为获取非法利益,江苏男子彭广祥竟诱骗数名老乡到贺州参加传销,数额达30多万元,最终获罪领刑。12月5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八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彭广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刑事判决。 2006年3月,彭广祥窜到贺州市,并投资102800元认购了31份“产品”(第一份3800元,其余每份3300元)取得加盟“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资格后,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进行连锁销售的非法传销活动,并以申购产品名义,发展他人加盟该组织,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06年3月至5月,彭广祥以做“工程”的名义,先后将江苏省建湖县的老乡刘某、顾某、曹某、桑某诱骗到贺州市,刘某投资36800元认购11份“产品”;桑某投资69800元认购21份“产品”;曹某投资99500元认购30份“产品”;顾某投资13700元认购4份“产品”,加盟“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彭广祥共非法经营97份,经营数额累计人民币322600元,获取非法所得30000元。桑某发觉受骗后于2006年9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将彭广祥抓获归案。 八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广祥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传销罪。遂于今年10月10日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彭广祥不服,以不知道自己是搞传销、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贺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彭广祥犯非法传销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陈益林 甘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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