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八步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赖某,最终受到从重处罚。
现年45岁的赖某系贺州市八步区某单位下岗职工,几年前低价购买他人破旧正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套用他人车牌号,无机动车驾驶证而进行搭客营业。2007年4月21日凌晨,赖某驾驶该车沿贺州市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当日凌晨零时58分,该车行驶至贺州市建设路与平安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平安西路自北向南方向由谢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多方侦查,赖某于同年11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后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赖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
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赖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赖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于今年1月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赖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甘怀新) |